99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法務專員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銘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撰寫中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1. 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a. 發現混淆誤認之虞

 

    實際上混淆誤認的證據並非發現混淆誤認之虞的前提。一個與申請人無關的公

司在1982年之前使用「MEGO」,而且據稱沒有實際上混淆誤認的實例之事實,不具重

要性。除了證明實際上混淆誤認是沒有必要的外,該沒有關係的公司大約在商標訴願暨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20年前就停止使用「MEGO」之事實,使得異議人保留如尚存在之混

淆誤認文件變得極度的不太可能。應當記得,當對混淆誤認之虞有懷疑時,這樣的懷疑

會依對先使用者或是商標權人是有利的方式為處理。

 

    在另一個案例,申請人申請註冊「ROADRUNNER MAPS 及一卡通化的鳥設計

圖」於道路地圖被拒,因為可能與已經註冊並使用於多樣化的商品,包括以卡通片為特

色的動畫、影片、電視影片、影音帶、卡帶與光碟之「ROAD RUNNER」、「ROAD

RUNNER及一卡通化的鳥設計圖」及「鳥的設計圖」造成混淆。異議人基於第§ 2(d)

主張混淆誤認是被認可的,但異議人主張申請人的商標錯誤的暗示在申請人與異議人之

間存在關聯性,因而違反了第§2(a)條,則被駁回。

    
申請人答辯該異議的動機是異議人想要限制任何包含「ROAD RUNNER」一字之商
標或潛在商標,或者是使用「ROAD RUNNER」的圖於交易中,因為申請人提不出任何
證據或辯詞來支持這樣的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