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在被控告之產品中,一金屬殼構件(2)夾在上層及下層FRP殼構件(10, 9)之間,且這些構件經由不同的FRP(8)穿過單一穿孔(7)而縫合在一起,如圖3及圖4所示,圖3及圖4係描述被控告之產品。

在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要件(1)的評價中,其判定’481專利之必要特徵為經由用與FRP殼構件(21)結合之FRP(22)將金屬殼構件(11)FRP殼構件(21)縫合在一起,來強化金屬殼構件(11)FRP殼構件(21)之間的結合,而每一FRP(22)所穿過之穿孔的數量並非’481專利之必要特徵。此外,因為被控告之產品所採用的替換物在侵害當時是可輕易構想出來的,故符合規定(3)。相反於先前關於要件(3)的判決而施加高證據負擔於專利權所有人身上,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在沒有任何支持證據下判定符合要件(3)

該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可能會推翻先前的反專利趨勢,並在日本專利侵害訴訟中根據均等論而為大膽侵害判決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