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2.2 2005年,聯邦百貨公司(其已經擁有MacyBloomingdale百貨公司)170億美元購買May公司。聯邦在20076月正式將其名改為Macy’s,而且已成為有850間百貨公司的270億美元零售商。這樣規模的公司需要精良的法律員工(多數的大時尚公司有內部法律團隊)。時尚集團也產生需要其雇用外部律師與專家的法律工作。這樣的專家越來越必須證明其瞭解時尚產業的特點。

3. 時尚設計師對法律誤解。時尚法律顧問經常遭遇在設計界廣為流傳的錯誤經驗法則。年輕設計師有時被告知:把設計作三次改變,而且這是合法的。或者:將其作百分之60的改變,而且這是合法的。這樣的經驗法則不精確而且危險。年輕設計師應該知道,在美國法律下服裝設計整體可以自由拷貝,但是織物印刷、配件與首飾受到有力的保護(著作權或設計專利),而且在一些情況下,鞋子與提袋也可被保護(設計專利或商品外觀)。然而,設計師的誤解存在事實的起源:即使是在特定項目以智慧財產來保護的情況下,抄襲者通常可藉由將設計改變夠多”(雖然什麼是夠多不能如此容易概括為3次或百分之60)而避免侵權指控。

4. 破壞性的轉變: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如同其它的消費產業,時尚產業已經被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的到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