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您當前的國際員工發明報酬制度符合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嗎?()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權法於專利授予和商品化時,獎勵和補償一位所雇用的發明者的根本原則未曾改變。然而,重要的改變來自於相對應的實施細則,這份實施細則現在規定一個預設的公式,其係關於如何計算一位雇用的發明者於其執行職務過程或使用奇雇主所提供之材料及設備的發明因獲得專利和商品化而獲獎勵和補償的額度。

導致公司關心的不在於專利獲證獎勵; 而是對於商品化可得的報償。 它是由於:

1. 該預設公式不將應用範圍或相關的專利產生的利益的程度納入考量。顯然地,雇主希望將可導致一個全新的創新產品而造成數百萬或數十億收入的專利,以及專利商品化可能不會導致任何顯著地收入增加或成本減少的專利之間作區分。

2. 單一產品常可能擁有一些的產品和製程的專利。如果採用該預設公式,意味著,如果一個產品由5個產品或過程專利所涵蓋,企業將必須支付其10% (2% x 5)的營業利潤給它所雇用的發明者。

3. 它並不論及有兩個或多個共同發明者的情況:每位發明者會有資格接受2%營業利潤或者所有發明者必須共同分享這2%的款項如果是那樣,在什麼比例之下?

4. 它不處理員工職務終止權和雇用的發明人能提出訴求的時間限制。

在下單元,我們來看其他關鍵已開發國家怎麼在他們的國家處理這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