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DEEP & FAR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續)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三、問題-解決方案的方法與可能-將會的方法

 

於2009年1月28日IPHC的第三部門的判決([Gyo-ke]10096/2008,HANREI JIHO 第2043號,第117頁)和2009年3月25日的兩個判決([Gyo ke ] 10261 / 2008和10153/2008)包含考量對於差異的(IV)判決的一般理論的幾乎相同且很有趣的跡象。我接下來將報告日期為 2009年1月28日的判決作為一個例子。

 

1、 有關個案的概要

 

本案的歷史紀錄如下。一名審查員做出一個最終駁回決定而申請人向JPO的複審委員會提起上訴審判。複審委員會也做出駁回的判決決定。因此,申請人提起訴訟以撤銷複審委員會的決定。申請人(在訴訟中的原告)在向JPO提出審判的實機修正了一項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記載的發明修訂(“修正後的發明”)在本案中是有爭議的。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下:

 

“一用於一電路的連接部位,其中該部位是薄膜形式且由一膠布成份所組成,該膠布成份包括以下組成成分(1)至(3)與複數導電粒子其含量是該膠布成份的體積100的 0.1到10%的體積︰

(1)雙酚 F苯氧樹脂;

(2)雙酚環氧樹脂;以及

(3)潛伏固化劑。“

 

在JPO的上訴審判中,JPO(在訴訟中的被告)發現,專利公開公報 H6 -256746(圖 A - 4)揭露以下發明(“A - 4發明)”:

 

“粘性薄膜,係薄膜形式,由一膠布成份組成,該膠布成份包括以下組成成分(1)至(4)與複數導電粒子其含量是該膠布成份的體積100的 0到30%的體積︰

(1)丙烯樹脂;

(2)苯氧基樹脂;

(3)雙酚環氧樹脂;以及

(4)潛伏固化劑。“

 

日本特許廳引用上述A - 4作為主要先前技術發明,將其與修正後的發明比較並發現以下差異:

 

當該修正後的發明的膠布成份含有作為不可卻少之成份的“雙酚 F苯氧樹脂”時,A-4發明的膠布成份包含“丙烯樹脂”和“苯氧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