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恐龍法官vs.刁鑽律師(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五、不解世故:又精神上之侵害及騷擾行為,依法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然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吾人依卷證可知,被害人在831時,即已表明“希望能撤銷該保護令”,並因一時衝動所引發之另案訴訟,而於1013日前往 鈞院辦理雙方和解之事宜。受刑人因每月收入不及兩萬元,雖屢為其妻嫌惡,然經此前不幸法院經歷,目前已然結髮夫妻燕爾恩愛,乃該署檢察官竟欲以此聲請再事破壞其夫妻情誼,其心或其人,豈非可誅!

六、欠缺執法之謙卑:受刑人於991216出庭接受訊問時,雖蒙 鈞院賜知「保護令當從99822知悉時即生效」,然受刑人遲至831始從派出所接獲該保護令之第1頁傳真,故任人皆可理解受刑人並無神通可預知法院已為何種內容之保護令核發。此外,受刑人因家庭不合,心情極度沮喪,而魂神並非清明。又被多方錯誤告知保護令之生效,應於確實收悉法院保護令始有“生效”。此亦為何 鈞院事後一再設法合法送達之理由。未知該署檢察官存否人性,以解乎前情?

七、缺乏自省能力:蘇俊雄大法官於台大刑法課堂上講課時,曾提及有人注意或統計,身為法官及檢察官而有不肖或殘障子女似不在少,心態良善與否,乃人存於天地間之基本準繩之一。該署檢察官抱殘守缺,不願焚膏繼晷努力閱讀卷證以解保護令生效之曾有前述法律疑義波折,亦不願設身處地,如身為受刑人,以一良善無知小民一生清白,倏地涉有法院訴訟而受有刑之宣告,心情非但惡劣有加,抑且心緒必然難以數日內平復,乃該署檢察官竟以受刑人於保護令是否真已生效尚有疑義之830(退一萬步言,至少受刑人主觀上如此)再度觸犯該保護令為由,必欲構陷受刑人使受有刑之施加,其毫無慈悲之心,豈非顯然?

八、強烈低級法匠風格:查,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允自不同角度觀察。如真心懷欲為探知刑罰有無發生效果,至少應做些功課,或調查其他事實。詳言之,受刑人自99831迄今,均不曾再違反該保護令,且家庭和樂,夫妻早已同寢共食。乃該署檢察官出因前述細故,猶如找到寶貝般,欲構陷受刑人,而不顧或不願查證自99831迄今八個月來「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確實已收其預期效果。而欲再事破壞受刑人之家庭和睦,受刑人在此呼籲該署檢察官應讀一遍「地藏王普薩本願經」,俾懍乎心中不存基本之憐憫之心,死後可能下阿鼻地獄,而於日後勿再胡作非為,則嘉義縣民幸甚,庶幾乎早日脫離全國最貧窮縣分之無奈!

九、活在象牙塔中:如前所述,受刑人因被多方錯誤告知保護令之內容、是否生效及其時間(即認為:應於確實收悉法院保護令後,始有“生效”之可言),是其於緩刑期內之犯他罪(觸犯保護令)洵非出於故意,該署檢察官洵不宜以「故意」構陷之,此情唯請 鈞院詳察!此外,受刑人當初在994月間接獲該署99年度偵字第2186號聲請處刑書及  鈞院簡易庭之開庭通知書時,因無知或不解法律,自以為家務事之官司中,既然夫妻已經和好如初了,應即無須勞駕法院介入,致誤以為應該“自然就沒事了”。故「沒去開庭竟然會被判刑」,實出乎鄉夫愚婦之一般想像之外。且該庭於判決前,亦未曾先向當事人警告,而遽然處被告應拘役伍拾日,其作為及冰冷法律之機械運作,亦委實令人深感無助。

十、缺乏愛心:依卷內資料,可知受刑人平常係以開車維生,當初未出庭之另一理由,係謀生困難,因其隨時待命出車載客,藉以謀得微薄之收入資以營生。  鈞院兩度准予緩刑,無非善體卷內陳報資料:如一旦被拘役而無法繼續開車營業,則全家之生活頓然面臨更惡劣困境。縱雖得易科罰金五萬元,但其本人平常即需仰賴二弟接濟,該署檢察官竟未能思索:欲迫令受刑人繳納五萬元,豈非迫其作奸犯科以籌得該金額,而應付國家不義法令之不當需索?

十一、缺乏同理心:依卷存資料,可知受刑人學歷不高(僅空中高商畢業而已),本人不會寫上訴書,又妄自以為可以不用理會傳喚,顯然是一種極為無知之表現,其情堪憫,且早已與其妻「床頭吵、床尾和」。其妻僅國小學歷而更加無知,她笨到以為被害人不再去告就沒事,實屬一對天才夫妻或標準之鄉夫愚婦!如 鈞院於此乙節尚有疑義,敬請傳喚二位夫妻到庭,以究明實情。其妻早已後悔未能及早撤回告訴了,殷盼  鈞院莫為冰冷法律之殘酷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