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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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依網際網路位址資源法 (Internet
Address Resource Act, IARA)下 對於通用頂級域(gTLDs)的合法權利(續) |
黃裕煦
專利師 •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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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判決(案號: 原告(韓國個人)於 區域法院認為原告域名的”celluarsouth”以及被告商標CELLULAR SOUTH被認為混淆地相似,因為僅”l”不見了,而且許多希望進入被告網站的網路使用者很有可能因為錯誤而進入了原告的網站。以此觀點來看,區域法院認為原告註冊及使用系爭域名是以惡意方式吸引被告的客戶至其它提供與被告相類似服務的網站,以獲取不正當利益,而系爭域名並無任何法律上利益或權利。原告則抗辯被告在韓國並沒有商標權,且被告的標誌在韓國並非眾所周知,因此被告在IARA之下並非合法權利的擁有者。然而,區域法院藉由闡明IARA並不需以合法權利擁有者要在韓國有註冊商標或眾所周知的要件,而駁回了原告的抗辯。 最近韓國高等法院於PORTMEIRION侵權的判決 最近關於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不公平競爭和營業秘密保護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簡稱UCPA)的權利主張案件,首爾高等法院認為韓國公司(被告)於Botanic Garden系列陶器的相似圖案並無侵犯到Portmeirion Group UK limited(原告)的商標或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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