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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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 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2008年7月1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判決([Gyo-hi]318/2007)-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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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因此,「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關於受更正的各專利申請範圍,意圖限制系爭專利申請範圍之更正應被判斷為接受或不接受。若包括其他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要點,它應該是不可容許只根據一部分申請專利範圍中更正要點不符合更正要件的理由來拒絕整個更正。」 E.沒有以任何方式考慮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更正(a),以及原判決而駁回全部更正的決定有瑕疵,且應被撤銷。 5、評論 (1)我同意判決的結論,但懷疑強調請求更正審判的本質與更正請求的本質之間的差異的邏輯。 該判決涉及到是否在異議專利的情況下允許更正請求,因此不會直接成為專利權人請求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審判的判例。然而,最高法院在前理由B強調請求更正審判的本質與更正請求的本質之間的差異,使得最高法院會在未來,在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被請求的審判案中,判決不需要分別考慮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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