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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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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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取得體現於軟體中之技術的專利,軟體公司可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來建立所保護的軟體之需求及市場,然後使用產生商業收益之軟體授權來從需求及市場中獲利。 專利亦具有附加價值。例如,除了原始軟體外,軟體公司可對將已取得專利之發明使用在產品及服務中的其他當事人主張專利。記住,GPL所核准的專利授權係限於使用由GPL所管理的軟體之當事人。假如當事人未使用GPL軟體,則GPL中提供的專利授權不適用於他們。 此外,專利亦可讓軟體公司對使用GPL版本之軟體但其不遵守GPL之規定的任何公司主張專利。假如一公司不遵守GPL之條件(相較於契約),則該公司將被排除在由GPL所提供的專利授權之外1。因此,專利持有人可提出專利侵害訴訟。雖然軟體公司亦可對不遵守GPL之規定而主張違反GPL,但與專利侵害有關的賠償及必然使專利侵害訴訟成為一較佳選擇。 註釋: 1. 見Jacobsen v. Katz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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