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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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 (縱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八)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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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再審查 (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 多方再審查將在2012年9月16日淘汰,而代以新的多方復審(inter parte
review)程序。在這期間,在2011年9月16日之後提出的多方再審查請求不再受到「再審查請求必須提出可專利性之實質上新的問題」的舊要件所約束,轉而受到較高標準的約束,該較高標準為該請求對關於被質疑的申請專利範圍中至少一項,必須建立請求者將勝出的合理可能性。 關於在請求中被質疑的申請專利範圍中至少一項的勝出合理可能性之標準,是將適用於新的多方復審之標準,並於2012年9月16日當日及之後有效。 多方復審程序將在專利審判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進行。在此程序下從 PTAB 判決中的上訴案將直接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而無上訴會到美國地方法院。多方復審限於其理由依美國發明法案(AIA)第311節,係「能依第102條或第103條,且只能在先前技術是由專利或印刷刊物所組成的基礎下提出」。 請求多方復審必須在被質疑的專利或專利重新發證核准後9個月,或者如果核准後復審是基於第32章,則在此核准後復審結束,不論何者較晚發生後提出。專利所有者可對多方復審的請求提出初步答辯,以反對此程序。 如果請求者已經在聯邦法院提出訴訟質疑該專利,則多方復審將被排除。但假如此訴訟是在請求者請求多方復審之後提出,則多方復審將中止。此中止可在專利所有者的聲請下解除,或假如專利所有者對侵權行為提出訴訟或反訴,或假如多方復審請求者提出駁回訴訟之聲請。多方復審程序的最終法規將由美國專利局局長於2012年9月16日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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