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4)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確定性要求均等原則之一致適用

 

大多數確定性要求之表達涉及其攻擊性使用。例如,Plager法官在其於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v. Warner-Jenkinson Co.案之不同意見書中,比附援引White v. Dunbar案著名之「臘鼻(wax nose)」,以闡明競爭者應能信賴專利揭露而確定專利範圍之事實:

一些人似乎認為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就像臘鼻,其得因僅參考說明書而於任何方面被改變及/或扭轉,以便包括更多,或不同於其文字表達。申請專利範圍係一法定要件,乃為獲專利權人精確定義其發明為何根本目的之規定;其以不同於該名詞字面意義之方式解釋,對於公眾係不正當的且為法律之規避。此通常已表達於法院之意見中,故無須進一步探討該議題。

 

Lourie法官於Hilton Davis案中贊同Plager法官,指陳均等增加專利範圍之不確定性及應為例外而非規則:

「倘公眾已相信(或擔心)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文字永遠不能信賴,而均等論僅係每一侵權求償之第二支要件,卻經常能延伸至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外保護,則申請專利範圍將不再擔任其原先預期之目的。」依該等因素之適當應用,DOE應僅適用於打擊盜版等之非常態案件。事實調查者(案件檢察員)應依35 U.S.C.§112規定之隱含意旨,主要著重於申請專利範圍。否則,申請專利範圍之意義係被削減,而有背於專利說明書應以特別地指出及清楚地請求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斷之法定方案。

 

均等論攻擊及防禦二者應用之協調性、一致性及可預見性,對於理論之適當平衡係不可或缺的。只有藉由不論較早專利廣泛申請專利範圍語言,允許繁榮真正創新,均等之對價才能給予公眾真實利益。依防禦均等之適當應用,當其落入申請專利範圍字面文字,肆無忌憚之專利權人將不能使實質上不同及真的新穎未來發展成為人質。目前此工業及研究保護之缺乏,削弱專利揭露及習知本領域技術者理解所顯現之申請專利範圍意含。此結果有背於專利僅得擴大至申請專利範圍特別地指出及明確請求為發明者之法定方案所指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