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
美國應該保護時尚設計?擬議之設計盜版防制法(三)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
|
2.2 在一件被報告的案件中,Jimmy Choo在零售商侵害其手提袋之經註冊與未註冊設計權利之控訴中利用了所賦予的保護。法院對Jimmy Choo進行有利裁決而認定系爭手提袋是拷貝物,這暗示歐洲法律能夠非常有效且有利於高端的時尚設計者。雖然案例法律有不足,但有可能設計者真的的確確利用法律所賦予的保護而達到未被報告之庭外和解。 III. 設計盜版防治法:U.S.著作權法下時尚設計法律保護 自1914年起,國會已考慮大約70件促進時尚設計之法律保護的法案。DPPA是最近的嘗試。在 DPPA藉由修正1976年的著作權法第13章而擴大了著作權法的範圍,以納入時尚設計。目前,第13章保護船殼或甲板設計。時尚設計會受到針對“服裝(含其裝飾)物品整體外觀”的保護。服裝是定義成包括“男人的、女人的、或兒童的衣服(包括內衣、外衣、手套、足具、以及頭飾…、手提包、皮包以及背包…皮帶以及…眼鏡框)”。註冊的申請會向著作權局提出,而著作權註冊會確定是否設計符合保護資格。如果是,則設計會被註冊且自註冊公開之日或設計第一次為公眾所知之日起被保護三年(以較早之日為準)。這法案也會創造要被著作權局維護的設計之可檢索資料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