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6)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確定性要求均等原則之一致適用

 

    然而,如前所討論,均等防禦性使用已苦於為一經常被言及,然鮮少被使用之理論。此極可能係因RDOE之特性乃專屬於陪審團之事實問題。法院不信任陪審團有可依靠為權益分配者之能力,已轉向結合此批判性理論至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中而為一法律問題 (註一)。如Robert L. Harmon所評論「聯邦巡迴法院將願意放棄其所享有如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及充分揭露等法律問題之終極控制,而讓一法官或陪審團實質上就相同基本問題以一事實問題做決定,係不太可能的」。結果,法院於無任何規範RDOE原則應用之嚴格測試下,已將之引進至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中。此可能係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結果依審理案件成員有大差異之理由之一。

 

    法院是否整體全面地或程序上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大部分取決於審理上訴成員(註二)。自19964232002111Markmann v. Westview Instruments案後所判案例徹底回顧顯示約百分之七十三之案件受到程序解釋,而百分之三十七之案件受到整體解釋。明顯地,出現此差異直接來自於個別法官之不同方法論,整體方法論頻率依法官而有7%~70%之變化。鑑於如此廣泛變化,約百分之四十較下級法院案件基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爭論而全部或一部被發回更審,應非奇事。若法院可預見性及一致性適用之核心價值應予尊重,此不確定性不能繼續成為常態。

 

    註一:Harmon:『同意RDOE能幫助解決目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法中困惑紛擾。』

    註二:整體解釋尋求基於特定案件事實及環境狀況定義申請專利範圍,而程序解釋則係拘泥形式的及傾向非常倚重申請專利範圍之明白文字、一般普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