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0)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8)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I.      公開地處理RDOE衡平緊張局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新範例

 

A.         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普通意義

 

首先,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普通意義之認定,並不參考被控裝置。在此階段,法院應遵守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於專利申請之際,熟知本技術領域者所認知之普通意義。此反映案例法重度偏好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一般意義之推定。僅當有某些「申請專利範圍明顯排除/否認之範圍」時,其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一般意義始會被改變。此申請專利範圍明顯排除/否認之範圍應來自如說明書或訴訟歷史等內在(固有)證據。此類排除/否認之例子包括發明人決定以其身為詞語編撰者而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清楚地提出明確定義,或專利權人已就先前技術為區別之用語。

 

專利在此階段藉由強調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普通意義,將達到其意圖之告知功能。競爭者會知如無某些明確重新定義,申請專利範圍將被賦予普通意義。此外,強調普通意義避免被設計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致使廣泛申請專利範圍語言以不可預知方式限制於所揭露之實施例。僅有於普通一般意義被認定後,均等論問題始得獲解決。

 

B.     判斷字面侵權

  

   第一階段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後,字面侵權問題將與數其他被設計以提供法官於均等上為最終決定之事實疑問,一併提供予陪審團。基於該等結果,法院將因而使用一多因素檢驗以判定使用於被控裝置之技術是否實質地相同或非實質地不同於該專利所揭露者。

 

C.     判斷無論攻擊或防禦均等論之事實關連性

 

法院進而須要認定攻擊或防禦均等之關連性。在侵權評決案例中,法院須認定RDOE是否適用。RDOE適用於當被控裝置係「目前為止原則上改變自專利物品,以實質上不同方式實施相同或近似功能」。在非侵權評決案例中,法院須認定攻擊性均等是否適用。此學說適用於當所主張元件與被控裝置相應元件間僅有「非實質不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