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母國語言的註冊限制:更甚者,如果美國企業在意其商標於外國語言版本受到保護,其可能決定不透過議定書申請。於此種情況下,假定是英文的基礎申請或註冊案可能無法滿足需求,而必須直接提出申請。

•沒有統一的維持費:最後,議定書並未提供用於維持源於國際註冊案之商標註冊案的統一辦法。[1]因此,基於議定書,會員國免於制定其自身的維持規定,即使有正如源生於國際註冊案之註冊案。

這些缺點使得美國申請人變得明智而與外國的當地律師商討,不論依議定書進行之前及之後。不幸地,使得美國申請人增加費用和複雜性,因此降低了議定書的主要好處。

 

D.    議定書對美國而言好嗎?

 
 

 



[1]馬德里議定書規定,會員國依舊可以施行其自身關於商標註冊維持的特殊規定。更甚者,這些相異的維持規定在不久的將來應該不太會消失…除非保證基於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商標保護的美國公司,其意識到並小心監督這些維持規定─且更進一步地,除非有可能發生美國公司完全知悉當地法律可能發生的任何改變─該公司可能不成文地失去寶貴的權利,或註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