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DEEP & FAR

 

 

抽象概念的簡短歷史(待續)
 
由:Randal K. Whitehead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抽象來講,一個原理是一個基礎真理;一個原始的理由;一個動機;這些都不能被專利,
因為沒有人可以主張它們任一者的排他權
-Le Roy v. Tatham (美國最高法院, 1852)
 
經由列出的這些案例,與其他的案例,發展出要求機械或事物轉換的測試(請參照ln re 
Bilski (2008)中關於這些測試的歷史的討論)。在ln re Bilski被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的時候,這些測試已成為眾所周知的「機械或轉換」測試。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述,
一個主張的程序在這個測試下具有專利適格,若:
(1)該主張的程序與一個特定的機械或裝置有關,或
(2)該主張的程序將一個特定的物品轉換至一個不同的狀態或物品。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更進一步描述這個測試為「用以規範一個程序的專利適格性的決定
性測試」(作者強調)。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這個聲明過於僵硬,並且主張雖然這
個測試是一個用以決定專利適格性的「重要而且有用的線索或調查的工具」,但是,它不
是「唯一的」測試。
現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持續應用「機械或轉換」測試的要素(請參照本通訊中
的其他相關文章),但是,「機械或轉換」測試並不是這幾年來被法院或美國專利商標局
所採用的唯一測試。下述為可專利性的相關測試的概要歷史以及每一個測試第一次適用的
大約年份。這些測試中的每一個皆被ln re Bilski所推翻。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