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7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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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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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具有之焦點是,另一熱門爭議為究竟證明之來源意義應否被要求。 第二巡迴法院,舉例來說,曾一度認為當考慮商業外觀(Trade dress)時,分類成例如「描述的」或「暗示的」毫無意義,並因此認定Abercrombie案之光譜並不適用。因此,其得出以下結論,若無法證明其基本上擁有,則產品表徵(Product features)將不被保護。然而,在1992年,最高法院於Two Pesos, Inc.對 Taco Cabana Inc.案中表示,商業外觀應該與文字商標同樣地被分析,即依照Abercrombie案之術語表。[1]因此,根據該法院,假如某一圖樣係幻想的或「本質上具有識別性」,那麼應立刻給予商標之保護,因為該圖樣是清楚地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之能力,並且競爭者不需要使用該圖樣來販售他們的商品。不幸的是,最高法院並未指出何者使圖樣本質上具有識別性,此種缺乏指示已經成為實質爭論之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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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些法院將Two Pesos案解釋為僅能適用於包裝,並不能適用於產品表徵。然而,這樣的區別與Two Pesos案的事實並不一致, Two Pesos案涉及商品表徵,並非包裝。第二巡迴法院同意,對於商業外觀之分析並不應該以究竟該表徵是否被分類於包裝或商品構型為依據。第八巡迴法院達成了一樣的結論(然而,我們將Two Pesos案解讀為取決於一種假設:「商業外觀」是同時包含商品構型及包裝之單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