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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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定進步性時 考慮技術水準及支持數據 |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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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的Yissum研究開發公司對JPO,案號2010(Gyo-Ke)10203( 申請人,Yissum,於1998年提出一專利申請,其係關於一用在腫瘤細胞中異種基因之特定表現的載體及其類似物,但是在2010年該申請被JPO的上訴委員會最後核駁。就JPO的判決,Yissum在2010年對IPHC提出撤銷訴訟。 系爭專利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1如下: “一用來在一腫瘤細胞表現一序列的載體,該載體包含一包含一H19調節序列可操作的連接一編碼一細胞毒性基因產物之異源序列的多肽,其中該腫瘤細胞係一膀胱癌細胞或膀胱癌。”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A)在該領域中熟知技藝者對一般技術識別的考慮,及(B)顯示該發明效力的額外數據的可接受性。對此IPHC決定如下。 關於爭議點(A),IPHC發現在幾篇科學文獻的基礎下(1)以在本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期當時,該領域中熟知技藝者的一般技術識別,儘管不同的試驗遞送外源基因進入腫瘤(癌)細胞以摧毀它們,並沒有達成足夠的成功,及(2)由於儘管送入具有對應的啟動子及增強子之外源基因卻沒有反應,在某些案例沒有獲得理想的結果。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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