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美國發明法案:核准後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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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雙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在一件雙方複審案中,一位聲請者可以僅基於得依專利法第102或103條被提出的
一個理由,以及僅基於由專利或印刷刊物所構成的習知技藝,請求撤銷一份專利中不可
專利的一或多個請求項訴訟。雙方複審之一聲請必須在以下二者之一較晚者之後始得提
出:(1)係一件專利之核准或一件專利再發證公告後九(9)個月的日期;或(2)假如一件核
准後複審被提起,上述的核准後複審之結束的日期。該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將處理雙方複審。
除非局長決定:在該提出的聲請中提呈的資訊顯示有該聲請者於該聲請中所挑戰的
至少一個請求項有勝算之一種合理的可能性,局長得不允許一件雙方複審被提起。
該聲請者應有藉由該證據的一個優勢以證明一個不可專利的主張之責任。該專利擁 有者將有此權利在由局長所設定的一個時間期限內,對該聲請提出一份初步的答覆。局 長將在收到對該聲請之一份初步的答覆三(3)個月內,或如果沒有此類初步的答覆被提出 時,於此類答覆得被提出的最後日期,決定是否要進行一場雙方複審。一旦係是行得通 的,局長就應以書面,將局長的決定且應該使此類的通知為公眾可得到者,通知聲請者 及專利擁有者。(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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