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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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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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僅證明此些盒子極為相似,及混淆誤認很有可能引起;要不是被告意圖欺騙之證據及因此去確保原告之消費者,我們應該很難認為在此於原因階段介入為合理。我們不必說是否意圖總是為此種訴因之必定要素;它可能原本是在聯邦法院裡。但當它出現時,我們認為它有個重要的程序結果;有意抄襲其已存在於領域競爭者商裝之後使用者必須至少證明他的努力已經是微不足道的。外觀上,法院將視他如此揭露的意見如同專家一般,並且將不假設它是錯誤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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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此有兩個概念:實質假設,即意圖混淆誤認之某人將會混淆誤認,及程序假設,一旦此意圖被證實,其製造了讓被告必須爬出的大洞。關於此假設,許多法院似乎取信無引用任何支持證據之假設。請見Nat’l Ass’n Blue Shield Plans v. United Bankers Life Ins.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