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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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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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買賣契約中應涵蓋之規定 一旦認定了品管的主要影響因素,則應將這些因素歸納於書面,並附加於買賣契約作為證據。契約內應有賣方陳述及擔保,所附加之品管政策聲明為賣方成功創業特徵、品管標準及檢驗方法已經賣方於一定代表性期間應用於該事業之實質完整聲明。[1]不論是賣方、買方或是買賣雙方,皆可能將特定經營或品管政策因素的確保機密或「營業秘密特性」視為重要的一環,因此,若在締約前後,買賣雙方皆能以書面承諾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手段去維持前述事項的機密性,當可使此讓與行為更為謹慎。 契約中尚應包含賣方如下承諾: a)
藉陪同買方親自造訪事業的各個據點,使買方熟悉此事業的各個層面: (i)
造訪不得少於規定的次數,每次造訪時間應規定最少時數;以及, (ii) 造訪過程須隨時有事業的特定成員在場; b)
應協助準備、證實及保存買方每次造訪時之完整且正確之證據。 提供買方完全暢通的途徑去接觸事業中各項設備,不留下任何「限制區域」;以及 c) 對買方揭露所有關於事業營運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供應來源、食譜及配方、調理程序,以及品管標準與測試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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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預期地,任何賣家的品管程序皆會隨時間進化。雖然概括讓與的法律並未明確指定一定期間,在該期間賣方必須已執行所告知買方的品管程序予買方,然而理想上,雙方應在契約上訂出一段代表性的回顧期間,而在這段期間裡,賣方最重要的品管程序是被執行的,此舉亦可用以使審查此筆買賣交易的法院發生確信,即在商標讓與的同時,商譽亦將同步傳承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