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九十七)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48 植物專利申請專利範圍(Plant Patent Claims)

 

        對於植物專利申請專利範圍(35 U.S.C. 第161-164 條)維持一相似於設計申請專利範圍的規則。除了"主要區別特徵"可被描述(規則164)外,僅准許一項申請專利範圍,且通常係用較多修飾的語言。下例來自植物專利之2,866號(1,969年2月25日)

 

9. 一新穎且特別之加厚裝飾等級的菊花植物品種,大體上如此中所示及描述,其具新穎性之特徵特別在獨特之一耐寒及自由生長習性、一大型花、一非常耐久花瓣,及一特別而吸引人的大致對應杏仁黃及極微少淡鎘掩映之花澤的組合。

 

        植物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常似乎違反不被允許之讚美敘述的通則。

        一植物專利的揭露可能無法完全遵守35 U.S.C.第112條,但依35 U.S.C.第162條仍足夠。例如植物專利不要求揭露"如何製作(how-to-make)"。然而,一定要有充分的揭露(例如,所聲稱存在於該植物中而未出現在習知技術中的相關品種的特性),以確立具進步性特性。

        植物發明一定要在概念上新穎,而非用途上新穎:一定不僅僅是新穎,且非自然存在的性質;並不得是單純的新發現;一定要是非顯而易見的;又,最後,一定要是無性地繁殖。植物專利與其他專利不同,因為一侵害者一定不是單純的複製;它一定可假定為使用直接或間接獲得自專利權人的母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