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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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您的表格─ 美國專利法規於去年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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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使舊宣誓書或聲明書表格無效 新的宣誓書或聲明書規則要求若干舊表格所無之部份。使用舊的表格可能造成額外的費用來促進申請案的獲准。 1. 宣誓書或聲明書必須說明申請案是被簽署該宣誓書或聲明書之人提出或經授權提出。 2. 宣誓書或聲明書中關於在偽證處罰下陳述措詞之要求不同。 3. 宣誓書或聲明書並非是國外的或國內的優先權請求的有效途徑。這些必須包含於申請資料表中。智慧局將不再檢查宣誓書或聲明書或說明書以確認任何形式的優先權請求。 新規則下可利用的新選擇 就其性質而言,下列選項必須被理解新規則及其含意之專利代理人適用於特定事實情況。 1. 若與申請案一起提供的申請資料表反映出申請案的發明人且每位發明人皆有宣誓書或聲明書,則宣誓書或聲明書的表格不再需要列舉所有發明人。 2. 直到現在,宣誓書或聲明書表格需要明確地說明簽署宣誓書或聲明書的人已經閱讀及了解申請案的內容,並如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6條所定義的,有責任承認向USPTO揭露其所知是以影響可專利性的所有資訊。相反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要求知道那些問題,但未被明確要求於宣誓書中敘述。 3. 同樣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要求發明人提供他們的居住地,而非公民身分。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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