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再談可專利標的(三)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當然,此一判決對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及其如何審查專利有一直接的衝擊。以一不尋常的速度,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早已發出一聲明「在專利法下,專利標的之適格的額外指導是即將發出的」。此一指導,假定將會協助審查員區分包括自然法則之上位真正應用之請求項與設計以壟斷那些法則草擬的努力。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亦警誡審查員:「一引述自然法則之請求項只有在其包含其他元件或元件的組合以致於在實務上,所主張的產品或方法等同顯著地多於一自然法則時是專利適格的」。審查員將如何回應這些指導仍待觀察。吾人期盼,最少在初期,極有可能任何包括至少一元件或一步驟,而針對測量或觀察一有關於自然現象之參數結果的請求項將被核駁,而其有待申請人來指出與自然法則不相關之額外的重要步驟或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