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2013年3月K&P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裁決報告

 

 

林曉杭 專利工程師

.美國杜蘭大學生物統計碩士

 

 

本案主要的爭點在於當權利要求中定義之關鍵測試的測量條件並未在說明書中載明時,其產業利用性和完足要件可否被滿足。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此爭點提出如下的回答。

 

首先,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認定該系爭專利許可時說明書中並沒有揭露權利要求中所系爭相對濕度(RH)的範圍以及氣流程度作為定義測試的測量條件。就此,在法院程序中,Merial提交了一些在乾燥室中進行, 而RH介於百分之25至75間的測試結果,以避免氣流效應,並表明結晶的數目少於10,而Fujita也提交了在盒子中進行而RH在百分之80以上的不同結果的測試結果,並表明該數目超過10。

 

在上述的基礎上,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決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基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描述,(1)不必要的空氣通風應該要被防止,及 (2)該測試環境的條件不需要載明因為已是標準的測試環境中,故不需要載明RH,且認定Merial 50至70%的相對濕度的測試結果是標準的,而Fujita達到80%以上的結果是超出標準。

 

最後,IPHC決定所主張的組合物具有產業利用性,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具有滿足完足條件,並撤銷在日本特許廳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