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在時尚工業的授權(六)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III.準備協商:商業案例

審閱一授權契約之第一步是確定該伙伴關係有商業利益意義。在法務團隊開始草擬契約前,顧問應確認高層經營團隊全然支持該商業策略和了解涉及之風險和成本。經營階層應透過詢問是否該品牌足夠地強壯去支持一被授權之產品來開始。例如,Liz Claiborne公司於西元1981公開上市,且在該公司認定其品牌名稱足夠強大以支持其拓展事業版圖至皮帶及包包(西元1982年)、鞋子(西元1983年)和針織品(西元1985年)之前,其已從事超過一億美元之營業額。一次未能充份考慮策略方面的合作可能是致命一擊的。一個授權失策典型的例子是在Halston(Roy Halston Frowick)決定授權他的名字給J.C. Penney系列,其失敗了;Halston之過度投資於有問題之授權途徑,不僅導致收入陡降,同時也面臨玷污的時尚印象,其致使Bergdorf Goodman公司將Halston該品牌抽離出它的門市。

 

授權者擁有足夠的創意和可用的經營員工去支持授權之首創精神也是相當重要的,像是透過提供設計者去管理被授權者之設計成果。因為大多數之時尚界授權契約闡述一個合作的設計和檢閱(設計的)過程,管理階層應在內部委派一個有創意的個人或團隊和被授權者共事,創造一個被授權產品之設計之統一版本。除非雙方當事人分擔該品牌全面性策略性指導方向之一共同理解性,一個授權很可能失敗。因此,授權者保持控制權在契約創意及分配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以保護品牌之誠信。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