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1]

  做總結:

1.      混淆誤認之虞係是基於消費者之認知;

2.      消費者之認知是基於市場中發生了什麼;

3.      意圖有別於市場要素,因為消費者並未知悉此意圖;

4.      但意圖仍是被考量相關於是否混淆誤認是可能的,因為法院將假設生意人通常成功(當他們想要計誘他人購買他們的商品。

 

A.     關於意圖混淆之生意人必然成功之「假設」法律問題

 

不當意圖使用混淆誤認容易構成之實體假設有許多問題。有些適當地歸類為「常識」或者為邏輯問題,而其他為較形式、證據的問題。此假設亦製造了許多實務上的問題。

 

 

 

 

 

 

 



[1] (上一期內文註)

如前註明,作為一個程序上的問題,第二巡迴法院繼續追隨Hand法官的”不良意圖假設”架構,如同第四、第九、第十一巡迴法院。然而較不常被承認—至少於理論上—一個被強加惡意假設之被告是實際上被允許試圖去克服並且證實意圖的混淆誤認並未實現(或者不可能如此這樣做),而最終免於責任。請見,例如,B. H. Bunn Co., Inc. v. AAA Replacement Parts Co., 451 F.2d 1254, 1264 (第5版,1971年)(假如此為被告之意圖藉由近似的商標去誘捕消費者,他可能在主張依商標法免除責任時完全無法成功。)根據整編第22條之意見 (推論得被指出儘管有此意圖,消費者是不可能被混淆誤認之證據所克服)。然而,事實上是相當不同的。請見Beebe前揭註第1628頁(此資料…指出惡意之註定製造了,就算不在學說裡,至少於實務上,幾近不可抗辯的混淆誤認之虞之假設。)(有重點被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