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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起,一份各國報告之評論被遞交至CESCR,其有關於遵守與執行此契約,並顯示大多數報告中無論大體來看,抑或專門提及第15條均未提及商標。當國家為了當作遵守第15條的一部份,而提及其商標發展,其係模糊的並且與條文本身之實質並無關聯。相反地,締約國可能假設商標與第15條有某些關連,但在國家報告中此關聯於條文之主旨中並未體現出來。
三、商標
「在第8天,上帝創造了商標」
最初之商標早在「創世紀」中就已出現,其寫到上帝「就給該隱立(Cain)一個記號,免得人遇見他就殺他」,為了「因此凡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商標於聖經中亦被使用於標記牲口及動物。現代商標法,然而,僅可追溯至十四及十六世紀。這段時期預示著貿易的學習及擴張之復興。個人標誌,例如家族徽章、公司標誌或紋章,可用於識別個人。專有標誌亦被用於區別商品之所有權並且通常源自一特別的家族標誌。用於牲口之烙印也經常源自一特別的家族標誌。廣義來說,因商品開始流通於更廣闊之商業市場,地理起源之稱謂被用於區別壁毯以及表示某種品質。浮水印自十三世紀起開始使用於法國。商標法必然的發展以闡述違反習俗:於十四世紀,Sydney Diamond提到一旅館主人因使用欺騙性標誌仿冒低等酒而被施以絞刑。究竟此證據係顯示商標法之重要或是上等酒之重要則留給歷史去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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