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Theodore H. Davis, Jr.著

 

李翊群 程序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事實上,創設商業外觀內容例外的實務尤其在Two Pesos, Inc. v. Taco Cabana, Inc案的見解表面上飛散了。在該案,法院面臨申請人/被告就不同的規則一方面支配文字標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支配商業外觀的有效性之主張。否決被告提出的案例法[1],法院以明確的用詞判決不存在針對言詞及非言詞標誌為不同處理之正當理由。要求原告未註冊人證明文字標誌有效性的所有面向,並同時免除商業外觀原告之為同樣作為之義務,這肯定是不相容於最高法院的命令。

C. 政箂考量

在缺乏明確的國會指導下,法院常常會被政策爭論動搖,並且顯然在這個基礎上第二巡迴及Restatement(法學論文集)已確定他們的立場。事實上,在此脈絡及其他脈絡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多半被一方或他方的政策偏好所影響。然而,政策爭論的明顯重要性有利於保留關於調查未註冊商業外觀的功能性之普通法預設規則。

1. 混淆可能性、識別性及功能性

相較於第二巡迴所從事者,在較為深入探究不公平競爭法之目的後,顯露出法院將功能性視為積極抗辯之理論基礎錯的很離譜。首先,第二巡迴之功能性調查某程度從屬於原告之顯著性及混淆可能性證明的假設是沒有基礎的。

 

  



[1] 就其對功能性之舉證責任處理之該案,第二巡迴明確地站在少數派立場:在Two Pesos案之前,它要求所有原告證明商業外觀的第二層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