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救濟漏洞及無限權利:
商標註冊意圖使用制度的批判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由Traci L. Jones。1996年春季,59法律與當代問題地59期,頁159-80。(來自:杜克大學法學院,北卡羅萊納州27706-0364,達勒姆,郵政信箱90364)

這名學生撰寫的文章提供了意圖使用(ITU)註冊過程的概述。作者的論點是,ITU申請有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問題是ITU申請人缺乏強制執行的權利。第二個問題是與第一個相反:ITU申請人可能被賦予比使用普通法者更多的權利。

關於第一個問題,作者主張,法院未能給予ITU申請人禁制令救濟或完整的補償性損害賠償,使ITU申請案遠不如基於使用之申請案有價值。要解決這個問題,作者建議修正「蘭哈姆法」(Lanham Act)以提供禁制令救濟給那些向法院證明註冊迫在眉睫的ITU申請人。

第二個問題,即ITU申請人比使用普通法者享有更多的權利,集中於作者解釋「蘭哈姆法」(Lanham Act)第7條c項第1款。該法第7條c項規定了一個例外規則,ITU註冊人得享有一溯及於ITU申請日之擬制第一次使用日。這例外規定該擬制使用對於在ITU申請日前已使用商標並繼續使用該商標者是不適用的。作者暗示,這條規定可能被解釋為要求ITU商標和之前使用者的商標相同或法律上均等。然而,沒有判決被引用來支持此解釋。此解釋確實可能會造成依作者所暗示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很難相信聯邦法院會認為這是一個法律用語的合理解釋。

本文重點介紹該領域法律繼續發展的事實並提供其當前狀態的扼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