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0)

DEEP & FAR

 

 

標準必要專利費率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2013425日,美國華盛頓特區地區法院的法官James Robart,發表一個主張,  這是第一次由一位法官,在專利所有人遵守標準制定組織SSO)合約承諾的條件下,計算一個公正,合理, 非歧視 (FRAND) 的專利權利金費率。這個主張衍生並適用到傳統佐治亞-太平洋因素(Gorgia-Pacific factors)的一個修正規定。為法院索例行引用,以對專利侵權損害來決定合理的權利金。結果是FRAND的標準必要專利費率,最終大約是相當於專利所有人所請求的百分之0.045,也就是大約由40億的請求金額,降到由法院來計算的1百八十萬美元。

 

底下的案子,為發生在專利持有者-摩托羅拉及微軟之間的糾紛,其中摩托羅拉為專利持有者. 該牽涉到的專利是針對無線區域網路及視訊編碼等技術, 摩托羅拉自願承諾將專利中相關領域的技術,委託給標準制定組織,而因此同意在FRAND條件下,根據標準制定組織與會員合約條款授權該技術。微軟宣稱它從摩托羅拉所收到的某些授權報價,違反標準制定組織協議所提供的FRAND義務。這個主張首先定義FRAND的義務,然後檢查佐治亞-太平洋因素及建立FRAND權利金的可行性,最後以改變格式後的因素應用到案子的各項事實上。

 

至於法院的第一步,是注意摩托羅拉用來定義它自己FRAND義務的措詞。摩托羅拉自願授予保證信給相關標準制定組織成員,並且同意在公平合理的費用下,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並以明顯的支援,將其為發展有力的標準。例如摩托羅拉在授權的溝通時,及其至少一位專家的證詞裡,多次提到遵守FRAND授權義務的需要,以提升專利擁有者的參與; 技術的貢獻及標準的採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