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月號     (260)

DEEP & FAR

 

 

著作權法

(出自《Bright Ideas》)(續)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Golan的判決對內容使用者來說,以增加的權利金形式呈現明顯的缺點。然而,此外,Golan的結果將不可避免地增加孤兒作品的著作權權責任的風險。這仍然要看到是否Golan將導致更大的司法公平使用防禦的使用和發展某種對於作品侵權的防禦(其擁有者無法被識別)因為這種防禦將幫助平衡Golan所將不可避免地造成的侵權責任顯著風險。

 

米高梅公司訴格羅斯特案:次要責任範圍的擴大

同時具有侵權和非侵權使用的產品之經銷商能夠被使用該產品的第三方追究侵害著作權侵害的責任嗎?這是一個最高法院在米高梅影城有限公司訴格羅斯特公司案中所建構的問題,而法院一致決定,是的,它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但以經銷商透過明確的文字或採取肯定的行為培育侵權促進侵權使用為限,也就是說,誘導侵權。

雙方曾架構其上訴要求法院澄清「商業上主要商品」學說,如同被法院首次於美國索尼公司訴環球城市製片公司中套用於著作權次要責任索賠。然而,法院基本上迴避上訴各方的架構,而創建一個新的(對於著作權法)次要責任的誘導理論。法院認為,在格羅斯特、被第三方用戶用於在網際網路上散佈未授權音樂和電影的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的製造者和散播者的誘導侵權的紀錄中,有大量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