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不幸地,向仿冒者爭取損害賠償會忽略剽竊品牌存在的真正理由。這也會使品牌所有人將收回的資金挪回智慧財產權執行面,此項資金雖載於資產負債表上,但通常卻不被視為公司之獲利中心。成功就智慧財產權侵害取得損害賠償後,將有效地導致仿冒者將資金移轉給該仿冒者回防而不利及其共同仿冒者。

 

更不幸的是,精明的品牌保護從業者沒多久即察覺到,若未持續地在一定期間內採取阻止仿冒品銷售的行動,多次在特定市場上成功取締並無法有效地杜絕仿冒。市場若數個月未被取締或監控,有時甚至只是數日,即無法保持清一色真品的狀態,此乃因仿冒商一旦嗅出特定品牌之取締風氣減弱,及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已將重心轉向其他領域之際,通常即會重新將仿冒品流回市場。因此,取締應常態性地實施(有時似乎需要永遠實施),以確保仿冒者熱點區域的市場可在一定期間內,持續維持在”清一色真品”狀態邊緣。

 

然而,令人沮喪的是,前述種種均不令人感到驚奇,因為仿冒者之潛在利益通常遠遠超過了風險低的刑事處罰,而遭扣押數百件仿冒商品,此微小的負面影響對大部分強硬的仿冒者來說,僅屬於經營此事業的成本。從而,只有極少數品牌所有人(如果有的話)曾實現其品牌仿冒者在其市場上之”零能見度”,或甚至是”低能見度”,以作為其投資之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