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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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 2013年8月的判決報告 (二)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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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在法院訴訟期間,日本特許廳聲稱系爭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並未揭露任何特定的用途或使用方法。然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指出系爭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書已清楚揭露所請求的化妝筆的意思是以平面地或漸層地於整個眼皮或部分的雙眼皮附著一化妝品的一化妝工具,即使請求項未記載任何特定的用途或使用方法,從而駁回日本特許廳的主張。 最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贊成Taiki的上訴,而撤回日本特許廳的決定。 這一判決並沒有被上訴到最高法院,因此,該決定現在是最終且具約束力的。 評論 這判決教導了日本特許廳在比較先前技術文獻與所請求的發明的事實調查,若用途在說明書揭露中是清楚的被了解,藉由根據他們之間用途的不同,主張所請求發明中一元件與先前技術文獻的任何不同,可能會被撤銷。 於2013年8月,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宣布包括上述專利案件的21件判決,並推翻先前2件案件的判決。 於2013年8月,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宣布1件商標判決維持日本特許廳的判決。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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