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
DEEP & FAR |
|
美國最高法院Myriad案判決對人類基因專利及其他生物科技發明的涵義 |
喻韜 專利工程師 •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清華大學結構生物與生物資訊所 •臺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程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
|
|
本案涉及17年前Myriad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在當時,Myriad藉由確認與分離兩個人類基因(BRAC1及BRAC2)在癌症研究做出了醫療上的突破,而且決定了乳癌、卵巢癌風險上升關聯於在這些基因的突變。這個資訊,使得Myriad得以發展對這些形式的癌症進行敏感性評估的醫療測試。Myriad被授予了一系列基於該發現的的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針對DNA及cDNA形式的基因序列,在本案中特別的是爭點。值得注意的是,該專利的其他申請專利範圍(例如:選殖載體、宿主細胞、寡糖引子的申請專利範圍,及其相關方法與套組)並未被申訴人提出質疑。 最高法院的意見 湯瑪士法官為法庭撰文,以解釋最高法院歷來已經就35 U.S.C. 101條限制了專利適格標的,以排除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及抽象概念。然而,法院也承認,某種程度上,所有的發明都涉及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及抽象概念。有鑒於這種緊張關係,法院指出,在一方面,鼓勵創造、發明及發現,及另一方面,以阻撓了這樣的進步之方式妨礙資訊流通,之間存有專利保護固有的一個「微妙的平衡」。 談到系爭申請專利範圍,法院認為自然生成的DNA序列不能純粹因為它們已經被分離而使專利適格。即使Myriad發現了一個「重要且有用的基因」,法院指出「自其週遭的遺傳物質分離該基因並非一種發明的行為」。此外,由於遺傳序列,也就是核苷酸的位置及順序、和DNA的基因結構是自然產物,在專利法第101條下,基因序列本身過去不被認為是「新…組合物」。然而,法院的確提供了申請範圍專利適格性的指南,指出如果針對非自然生成的化學結構方面,申請範圍應該已經定義了專利適格標的。一種可能的解讀是,已經被修飾過而超脫了僅僅是「分離」的該人類基因,可能符合美國專利第101條的要求(例如,透過純化、化學改質及/或與其他物質組合)。 在支持這個觀點下,法院認為在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下,cDNA是適格專利標的,因為它不是天然的產物。法院解釋,與自然生成、分離的DNA片段不同,cDNA是透過實驗室技術人員合成且缺乏內含子,使得它與其所衍生自的自然生成的基因組DNA有所區別。儘管法院明確表示cDNA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1條的要求門檻,卻留下了懸而未決的問題,即cDNA是否滿足其他可專利性的法定要求,例如美國專利法第102、103及112條。 |
||
|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