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Viacom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
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八)
 by Gareth Dickson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V.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意見可能會是如何

聽證會可發現有兩點明顯疏漏:(1)著作權法第512(c)(1)條中據以下理由文句所須要的因果關係為何;以及(2)著作權法第512(c)(1)(B)(關於財務利益及掌控)的深入分析。此兩者在有利於對認識的討論中所作的辯論時被邊緣化。因此,該法院的意見似乎很有可能會傾向於YouTube在其系統的侵權認識之程度及結果,以及爭點的事實是否為重要。由於YouTube必須在原告全數三項異議皆贏,也可能是,假如其於認識上取得勝利,其也將於其他兩項爭點之上取得勝利,至少是關於所控訴的多數行為。假使該合議庭認為YouTube在這些爭點之任何一點不會成功,則不可能為了會是多餘的第三爭點而花費了90分鐘來聆聽辯論。假使YouTube並未於認識上取得勝利,而且假設原告於他們自己的簡易判決聲請的上訴沒有成功,此案件將被發回重審。若果真發生,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可能不會非常深入在其他爭點上發表意見。

VI. 實務衝擊

YouTube提醒法院,雖Viacom可能容易地做出了同樣的觀點,但是提供服務者會依照法院的判決實行,然而不管本案可能產生多大的利益,原告的請求是唯一的。因此,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對於主要線上提供服務者,像是Facebook, LinkedIn以及Twitter,所造成的衝擊仍晦暗不明。當然,由使用者所產生內容的大部分提供者採用YouTube對於儲存掌控權利及能力要件的解讀,所以在該簡易判決時期對於那些觀點的不利認定可能影響極大。相對而言,原告提出財務利益的爭點型式將會在已設立的提供服務者間係為罕見,因為他們已經在他們的爭論中大力強調,YouTube的擁有者對於新興的媒體,在銷售量的準備上快速成長的渴望是一高度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