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 法務專員

  中正大學法律所

 

 

此外,不正意圖證據許可將是當地引起偏見的,因為,儘管被控訴侵權的主觀意圖並無影響消費者實際所察覺者(及因此並未傳達是否使他們有可能被混淆誤認),軼事觀察及實證證據兩者均指出不正意圖之發現不僅與最終侵權設定有強烈關聯,[1]且實際上迫使事實發現者認定其他獨立要素在權衡下支持該結果。[2]且評論者已經推測出藏於事實之後之理由是自然人性傾向可能想要懲罰做壞事之人。假如這個非市場、非法定要素不被消費者所察覺是由於此人類天性傾向而被視為最重要商標案件結果之預測,如何能夠根據特別是以是否證據係“訴求陪審團同情,…引起直覺去懲罰,或者因而引起情緒上的回應”作為樞紐之檢驗下不被視為不當引起偏見之?[3]

 

 



[1] 如同著名商標評論者所指出:被決定案例正文顯示…於貿易申份救濟被授予之決定有令人吃驚之高比例,被告是被認定有罪,無論是直接地或依照情況地,意圖侵犯假如並非全然詐欺。見Pattishall,前揭4,第576頁;見同579(至於可預見性,主要問題對於貿易身分法實務者而言,必須被認為非包含是否混淆誤認之虞是可說明之典型及法令者,而是包含是否法院可能被說服實際意圖濫用之呈現。)(強調被加上)Handler & Pickett,前揭註18,第777(它總是有利於去證明詐欺…)

[2] Beebe,前揭33,第1600頁,1620-1621頁。Beebe教授指出,此迫使效果是完全更顯著的,因為他的資料設定排它仿冒案,其中的被告不正意圖是典型地相當清楚。

[3] 見如Unitied States v. Figuroa, 618 F.2d 934, 943 (2d Cir. 1980)(引起偏見的效果可能是由證據傾向所創造以證明一些不適當議題或不公平引起情緒對抗被告之不利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