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院應否革新、廢除或改名()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八、筆者因人類本然私心而將心力置於事務所經營及對國家和兩岸關係走向提出份
外意見,致無意願或分身乏術於為專利實務健全發展奔走或宣揚,終於獲得現世報,輸
掉幾個重要官司,清望及形象與智慧法院及其法官一起淪落:本所代理之案件數雖非太
少,然親自出庭之案件數極其有限。不論依何方式計算,以涉案數目比例而言,筆者
落程度顯然較智慧法院或其法官為低。然此節並無可喜可言,充其量之發洩僅係哀襟
喜。於追求真善美之一顆心靈而言,輸掉理論上必贏或應贏之案件,除不斷反省自我可
能缺失外,直教人情何以堪?於筆者志不在此下,除以寫些文章或於適當場合發表意見
而繼續憂心或痛楚外,僅能冀望其他高人或下一代能解此智慧法院困厄。
綜言之,人有澄明之心智,則外惑顯然難動其心,且易覷事件本然核心;外界現即逝
之真理或可立時捕捉,資以自利或內化成一己所有。昔日深居遠山以自我修練,而今帶
修行乃「大隱隱於市」之具體展現。此種功課每人之成果如何,或決於天命或天定,
然一顆善而易之心,則自我進階之不二法門。期待智慧法院法官於此日有進境,則
其俗前途幸甚!使用專利人民幸甚!國家幸甚!
筆者進行訴訟之方式與其他律師有異,讀者或許自以下事實可看出筆者或許不太適合當
律師。在某一侵權防禦訴訟中,筆者與客戶分析而獲結論「本件有侵權,但專利無效」。
於是訴訟進行中,法官問及有無侵權情事,筆者代理被告誠實答以「對呀,我們有侵權,
但專利無效」。法庭靜默數秒後,法官稱奇怎有人如此答辯,對造理律事務所之律師亦
甚感驚訝。此幕情節代表之意義係:依法律人之邏輯,既然代理客戶,縱有侵權,亦應
在無侵權乙節上,力爭到底!依筆者之信念,在即將徹底分析而令代理原告之筆者專利
心碎之一案中,確實存有侵權,然理律事務所之律師,則胡攪蠻纏,寧願扭曲事實與法
律,打死不肯承認侵權,而最後法院也果真判定不存侵權。在後一訴訟中,因戰況慘烈,
而動用數位通靈人士助陣,雖依「判決前」通靈人士之預測,因對方已灑大錢作功課,
故原告必敗,然筆者及原告仍幾許存疑真存賄賂情事。唯於如無賄賂,為何情事如此發
展,則無法推論或理解。待以下案件分析,且由讀者自行理解。此兩事件予人之啟發為:
訴訟未及判決,充滿變數,故凡有利,不問有無理由,俱主張之;反之,不問有無理由,
凡屬不利,俱否認之。於是打官司不在追求真相、正義或真理,而在評量何造訴訟策略
得宜、何造能以風格包裝機詐、何造能以泰然包裹事實或法律之扭曲、何造所求神尊功
力較深、何造說詞得能有效影響法官、何造運氣較佳?何造財力較厚,得能聘任龐大律
師團以壯聲勢?
如循此思維,法院並非是非或正義之發掘場所,而係金錢(請龐大律師團)與說謊(扭曲
事實或法律)角力之所。傳統神權或君權社會中,何一人生階段「犯官」之命定或宿
命,再度上身矣!猶如民主選舉,未到開票之時,隨時得因某一事件之發生而逆轉最後
戰果。在民主大盛時代,人們相信此乃表現個人風度、「運動家精神」或律師職務所
應為。此種精神於法官客觀超然、公正廉明、邏輯或理路清楚、及法律知識無虞(事實
上,此乃吾人追求或立法之假設)前提下,如兩造真能盡此職務,則法制之發展必然因
可得「法律或正義之精微」而令人驚喜且「瑞氣千條」。然如此前提不存,則於法制
發展之各項因子上,顯將出現惡性循環之「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因吾人之立法前提無
誤,而律師執行職務應有運動家精神亦無誤,此篇文章或論述可能之核心原因極有可能
僅在於智慧法院法官之專利專業知識不足,而此一現象有可能僅因智慧法院運作未久,
現階段累積之經驗或知識有缺所使然。或許此一現象得因此篇文章而大獲改善,亦未可
知。吾人雖可一時氣急敗壞(如此篇文章之標題)然似未可失望於將來。同胞們,奮起
吧!吾雖有「告老還鄉」之志,然尚有下一代與大夥協力合作,為未來「美麗新世界」
而奮鬥輟。如情勢發展不順,或許那天看不順眼,再度擎起如椽筆,熱情贊助一番,
似可預期?
進入正題前,謹與讀者分享一則有關智慧法院選秀軼聞,以稍解讀者或許無聊時分於萬
。話說人皆須成就感,以酬短暫而漫長之人生旅途,庶幾激勵志氣而走在陽光大道上。
法官既身而為人,自需進階或勵志管道。將近一年前,某單位(司法院?)書面調查智慧
法院五位法官中何位可晉升庭長?因表列第一名(或許較資深?)與第三名法官,筆者皆
有訴訟開庭遭遇之不快經驗,故從來甚少參與世事之筆者,為免第一名及第三名出線,
乃於第一瞬間,勾選毫無交手經驗之第二名法官傳真遞出。嗣後待激起筆者意氣之本文
源頭案件發交受命法官恰巧係該第二名法官之股別時,筆者心中無限雀躍「天助我也」。
然實際審理結果,大出筆者期望之外,其偏差、偏激、率斷與不理性,或難有其他法官
得出其右者。雖諸多通靈人士皆曰當事人命數不佳,致很可能鬼使神差,而激起該法官
或該股一時意氣而依天數為不利判決,然純自判決本身邏輯觀察或理性篩選,該判決真
屬偏差,而稱該法官於本案之表現有如恐龍,實有其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