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月號     (267)

DEEP & FAR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在專利商標局(PTO)
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之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1(一)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I. 引言

本文的主題為2011年施行的美國發明法(AIA),也許可藉由以下一系列的提問來開啟體會之門

問題如果可以選擇,專利權人或是一位對專利有效性之挑戰方,能較佳進行測試:

A. 在第三條審理法院之訴訟中,作為爭執之主仲裁人,其法官為(i)帶來與爭議爭點有關之複雜的聯邦程序和規範強大現場證詞的證據規則(ii) 可以經過特別培訓及預先處置,而審理有無陪審團之專利案件;(iii) 於缺乏明確和令人信服的反證下,遵循專利為有效的推定,且由專利有效性之挑戰方負舉證責任;(iv) 有技術專長可供法院利用,其形式為一方聘用以及法院指定的專家身分,法庭審理中的特別專家,以及替代之爭議解決方法;或是

B. 於潛在同樣昂貴的專利及商標局的程序中(i) 由專利及商標局任命三商務部技術人員所管理之準司法非第三條法庭,在最多十八個月內在缺乏專利有效性之推定下,基於證據之重要性,決定有效性爭點;(ii) 其中該專利商標局必須在一開始不具上訴權時,就被說服存在有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或有至少一項專利請求項是無效的、或者挑戰一方較有可能成功舉發至少一個專利請求項無效的合理可能性;(iii) 根據該機構的未經測試新規則和特有官僚化及操作面考量,而侷限其發掘事實的角色,於被限制為文件化、宣示、以及供證證據之程序;以及(iv) 由此,對於挑戰方的顯然禁反言效應會在並行的或是未來的訴訟程序中發生嗎?

(1) 依照Nassim Nicholas Taleb黑天鵝一書中的發表,所謂黑天鵝事件係用來比喻一個驚人的事件,其具有重大影響、且人們會事後諸葛地言說可預期該事件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