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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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五) |
陳柔潔 專利一組副主任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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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REATE,一申請專利範圍的生日係所請求標的被發明的日期。詳言之是,該生日係發明人具有“所請求的完整發明或被該申請專利範圍整體上讀取的這個意義上,落入該申請專利範圍的某物(例如一所請求屬的一種)”的最早日期。通常,該生日係該申請案的申請日(“推定付諸實施”)或是所請求的裝置實際被製造或是所請求的方法第一次被實施(“實際付諸實施”)的日期。 根據AIA,一申請專利範圍的生日係“有效申請日”。此為在支持該申請專利範圍之一優先權鏈中最早的申請案之申請日。如果該申請專利範圍係一正式(非延續)申請案,該有效申請日即係申請案的申請日。根據CREATE, 衍生程序,其取代衝突實務,允許聲請人質疑一申請專利範圍沒有被發明人發明,而是衍生自請求人。當一較早提交的申請案包括一宣稱衍生的,專利上不可區分的發明時,衍生程序必須在未審結專利或再領證申請案中,於該申請案做為核准前公開或專利公告的一年內提交。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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