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月號     (270)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

(出自《Bright Ideas》)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社群網路

社群網路(例如:臉書(Facebook))本身尚未引起任何新的法律議題,但其對於被張貼的內容、隱私的考量、從社群網路使用者蒐集而來的資料之使用、對第三方著作權、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侵害、以及使用者權利vs.社群網路供應者已經對於IP法律之適用賦予不同的主觀解讀。內容傳播的廣泛性和快速性,使收回內容成為一件技術上(且因此合法)不可能的事情,且限制了補救措施。當金氏世界紀錄估計每天有2940億郵件被發送時,人們很難想像每天發生的社群網路貼文量。

張貼於社群網路的內容的所有權以及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轉發或是使用該內容的權利係針對由該社群網路供應者所指定的以及使用者所接受作為使用條件來處理。一般來說,社群網路供應者主張在使用條款下一使用者所張貼的所有內容的所有權。著作權法第204條規定簽署書面文件來轉移著作權而非透過法律操作(例如職務作品);使用條件會滿足這項規定並且支持該社群網路供應者的所有權嗎?假設該使用條件足以轉移由一使用者所張貼的原創內容的所有權,那麼該張貼者沒有經過允許即使用的第三方內容呢?誰該為這樣的侵權行為負責(若是此內容按照第三方要求而撤下),是基於適用於ISPDMCA規定得受保護的社群網路供應者?如果所張貼的內容是毀謗或中傷第三方,該社群網路該如何回應一停止與終止要求?在某些州的法律(佛羅里達),發布隱私資訊(諸如醫療紀錄)是一種侵權行為(即使該資訊是事實)。是社群網路負責作為這些隱私資訊的發布者,或是其他隱私的侵犯(注意DCMA並未涵蓋隱私權或商標)?身為一個透過社群網路被追蹤或騷擾的使用者的權利為何(而社群網路供應者的責任是什麼)?而一旦一個社群網路供應者被告知追蹤或騷擾,它有什麼樣的義務來防止未來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