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DEEP & FAR

 

 

細節能決定外觀設計權的成功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比荷盧經濟聯盟(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或歐洲的外觀設計註冊,能成為對抗假冒或侵權設計強而有力的武器。不幸地,外觀設計註冊在比荷盧經濟聯盟及歐洲通常仍被認為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相比之下較不常見。申請註冊外觀設計的頻率相較於專利或商標來說較少,人們以為其外觀設計被著作權充分地保護,且欲引外觀設計法以對付侵權人是困難的;然而,這樣的假設是不正確的。

註冊所提供的優點

外觀設計法提供許多優於著作權的優點,當著作權無法註冊時,常出現一種關於創作與所有權日期的爭議,關於外觀設計的註冊,這些議題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創造日期與持有者皆被包含於設計註冊項目中。此外,外觀設計權經常在法律程序中被成功的引用。最近,在海牙地方法院有兩個成功的案例,第一個案例是關於已註冊的鍵盤外觀設計的侵權,第二個案例是關於已註冊的羊皮靴的外觀設計。

個別特徵與新穎性

        為了能夠成功地引用鍵盤及靴子外觀設計註冊的權利,根據比荷盧經濟聯盟及歐洲外觀設計專利法,一外觀設計必須具有「個別特徵」且必須是「新的」。簡而言之,「新穎性」意指該外觀設計於申請前,不應為公眾所知悉者。在比荷盧經濟聯盟及歐洲,在外觀設計公開後,有一年的寬限期,在期限內,外觀設計仍然被認為具有新穎性。「個別特徵」意指該外觀設計必須充分有別於主要的基準或習知技術,其技術元件被排除於外觀設計的合法保護之外。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