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DEEP & FAR

 

 

  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廿三)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C.     取得專利意外結果(續)

另一個政府強行徵募專利的結果,是其可能違反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如果政府的行為「不合理地牴觸正常使用專利」,或「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它違反了TRIPS的第30條。這些情況必須在第31條的背景下考慮,如果權利持有者為「授權的經濟價值」被支付「適足的酬勞」,該項條文允許徵用IP結果,看來好像取得IP必須符合一合理性的標準,並且按理必須支付該取得的實際「經濟價值」,這可能相當於失去的壟斷利潤。

此外,TRIPS強制要求:當政府徵用IP時,它不能給自己保留排他權利。為了遵守此一規定,政府不是必須取得一個非排他性的強制授權,便是需要將整個專利供用於大眾。保留排除他人的權利似乎不適當。

最後,有些論者認為,以國家徵用權取得著作權超越任何政府的權力,因為美國憲法禁止這種行為。基本上,他們認為憲法1排他的權利」文字給予專利權人排除每一個人(包括政府侵犯他們專利權利。因此,無論徵用專利的限制是來自憲法、經濟、還是對促進創新的關注,政府應慎重使用可能的最小侵入性手段來取得IP權利。

 

VII. 結語

法院假設國家徵用權可以延伸到所有形式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但是當這種權力延伸到IP時,實際上比法院似乎暗示的,有更多問題。在IP與不動產間有明顯的差異,阻礙政府取得IP,例如徵用主體的管轄範圍、對州際貿易的影響、公正補償的支付、以及過度延伸公眾使用原理的潛在權力濫用。

本文無意批評所有以國家徵用權對IP取得,而是提供一個評估此類取得的參考標準。法院和論者建議了一些可能的公眾使用,使取得IP具有正當性。正當目的似乎是在違反反壟斷法、國家緊急狀態、以及滿足強烈的公共利益,如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取得專利較不正當的理由有壓制專利、高價、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協助世界發展問題。後者與有害的經濟效果、扼殺創新、可能違反條約義務、和憲法的考量權衡之後,顯得不那麼正當。

 

1: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項第8(「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在有限的時間內確保作者和發明者各自的著作和發現的排他的權利。」) (本文作者以斜體字強調該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