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ET AL(一)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簡要說明

註:發布判決意見時,如果可行的話,也會發表簡要說明眉註,正如針對這個案件所作的。該簡要說明並非法院意見的一部分,而是為了讀者的方便,由判決書記員所準備的。見United States v. Detroit Timber & Lumber Co., 200 U. S. 321, 337.

 

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調卷令

No. 12-786. 2014430辯論─201462判決

在此的相對人Akamai Technologies, Inc.,為一專利的獨家許可者,該專利要求一使用內容遞送網路(CDN)遞送電子資料之方法的權利。陳情人Limelight Networks, Inc.,也經營一CDN並進行該專利中的數個步驟,但其顧客,而非Limelight Networks, Inc.本身,執行該專利中的一稱作「標記」的步驟。根據聯邦巡迴法院的判例法,35 U. S. C. §271(a)下的直接侵權責任需要執行一方法專利的所有步驟始可歸因於單一當事人。這個立場最近一次在Muniauction, Inc. v. Thomson Corp., 532 F. 3d 1318中修改完善。地方法院決定Limelight不可能直接對系爭專利侵權,因為標記步驟的執行不能歸屬於它。聯邦巡迴法院一致決議推翻,認為一執行一方法專利的某些步驟並鼓勵他人執行其餘的被告可以對誘導侵權有責,即使沒有人對直接侵權有責。法院一致決議基於誘導理論證據可以支持Limelight有責任,並且發回重審以進一步審理。

見解:當沒有人根據§271(a)或任何其他法律條文直接侵權,被告對誘導侵權沒有責任。第4-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