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第二醫療用途與其他適應症請求項

鄭亦珊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

 

 

授與已知化合物第二醫療用途或適應症專利保護,為未滿足的醫療需求提供發展解
決方案的重要誘因。的確,儘管有時一種藥物是成功地開發為一個以上的用途,有許多
藥物其最初知道的化合物用途並未成功,但化合物的一個新用途卻產生了一個重要的藥
物。再者,有時先前發現作為非醫療用途的化合物,隨後發現可作為醫療使用。因此,
已知化合物代表了新藥開發的重要資源。然而,這些藥物不能在沒有專利制度的激勵下
發展。
  目前,這樣的用途專利透過遍布全球的保護拼湊而達成。請求項包含醫療用途的
類型因國家而異,一如實施的方式。一些國家允許治療方法本身作為請求項,其他允許
使用化合物以製備藥物來治療疾病作為請求項(所謂的瑞士型的請求項),一些允許用
於特定目的的藥物製劑作為請求項,或用於治療該疾病的化合物作為請求項。一些國家
(如印度、埃及和安第斯條約的國家),毫不允許第二醫療用途的專利保護。
同樣地,第二醫療用途請求項的實施在全球各地未盡一致。有些免除對醫療專業
人員此類請求項的實施。某些類型請求項的形式(例如,使用化合物製備藥物)必然限
制了請求項將被強制執行的對造當事人。
所有這些導致該如何提供適當保護標準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本問題的目的是確
定已知化合物新用途的類型、範圍和專利保護的實施。而這個問題會問下面的每個國家
類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