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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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一四)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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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I 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前言限制(New Use Claims; Preamble Limitations) 至少到1969年為止,標準的法律教科書和通常的專利局規定是吾人不得依賴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前言中的預期用途(intended use)的陳述來主張新穎性,有時這種申請專利範圍被稱為"標籤申請專利範圍"。 例如,如果申請專利範圍第11
項的鋅電鍍液(參見第49節)是舊的,並用於其他(且被希望是無關的)目的,標籤"一鋅電鍍液"無法使舊的材料的申請專利範圍可專利。反之,吾人會使用一"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其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方法申請專利範圍,主要的不同在於新穎的特徵不是,或不須要是,方法操作步驟。反之,新穎性可以只存在於用於新目的的舊組合物的用途。此種申請專利範圍可能記載: 13. 一電鍍鋅的方法,其包含電解一溶液步驟,該溶液包含: (a)
一每公升30至90克的醋酸鋅水溶液; (b)
1.5至3倍醋酸鋅濃度的檸檬酸;以及 (c)
一改變PH值鹼性物質,具有一足以調整PH值至一4至5.5的量。 注意此項申請專利範圍引述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相同的組合物,但該發明現在被描述為一方法。可專利性的測試變成新用途的顯而易見性,因為新的方法被定義了。即使唯一的一個操作步驟"電解"相當的舊,一方法步驟的新穎性可以存在於被處理的材料以及步驟本身的性質(參見第42 節)。如果組合物先前被用來當作清潔液,其可推定用來當作電鍍液會是非顯而易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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