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DEEP & FAR

 

 

混淆誤認因素分析:認知更新 (8)  

Jerre B. Swann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因素之認知順序

 

C.     市場鄰近

在所有實際案例中,品牌強度(商業上及概念上間常無差異)及鄰近(各自常詳細地)係就個別標題被分析。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僅二者之一為品牌比較機會及混淆誤認可能性評估之真實世界基礎。

例如在因 Dodge Viper (道奇毒蛇)「大馬力中型汽車(muscle car)」複製品而涉及混淆誤認可能性之Chrysler Corp. v. Silva案中,地方法院:(a) 判定原告勝出商業包裝之近似性及(市場)強度,然被告勝出鄰近(其分為商業及廣告二途徑)及意圖;及 (b) 而在均分混淆誤認數值下,對被告進行判決。第一巡迴法院於發回原審判決中論述:

「地方」法院意見大部分著重於【欠缺鄰近及所預期購買者不同】,進而判定購買者將  無被誤導可能。Chrysler對此無爭執…。反之,此案例依據何者被認作售後混淆誤認-對於源自於原創者商譽立場有利益及可能被誤導之觀察者。

關於售後混淆誤認,第一印象認知係必要的而無關於鄰近 (註一)。地方法院於Silva案中對於鄰近之廣泛討論因而係實質上司法資源之浪費。當商標係心中首重,而遭遇新近商標使用時,其伴隨消費者及係可供比較-就產生混淆誤認之評估,並非依據新近商標使用之鄰近。「【對於第一巡迴法院】,確實難以理解為何【於相類似產品上】相類似及商業包裝【商業上】強度占上風之Chrysler會敗訴…」及其即常係「開關(open and shut)」之結合(當然除非消費者係高度地成熟及經歷共存多年後無實際混淆誤認)(註二)

 

 

註一:超越銷售點分析的確常難以確定品牌比較真實世界機會之頻率。McCarthy教授建議:-順序陣容研究係「為一複製品牌或商業包裝廣告推出市場過程之企圖,進而於市場上面對相近似及相異品牌或商業包裝」。作者之見,「廣告曝光(advertising exposure)」之程度及認知理應附有證明-即藉由若干努力估算其新近效果之持續期間

 

註二:參Vincent N. Palladino, 非商標合理化:另一觀點 (Genericism Rationalized: Another View)。無要素(如第三巡迴法院於A&H Sportswear, Inc. v. Victoria’s Secret Stores, Inc.案判決)或二要素結合(如第六巡迴法院於Wynn Oil Co. v. Thomas案判決)得一貫地預言混淆誤認可能性。例如在混淆誤認可能性評估調查方法效果:概念上分析及經驗上檢驗 (The Effect of Survey Method on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Estimates: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Test)中,如Itamar Simonson指出RolexRonex手錶間之混淆誤認為消費者涉入所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