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3月號     (275)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雲端運算(續)

雖然這樣的雲端服務在低價方面提供了龐大益處,但也確實付出了代價:缺乏對於遠端儲存資料(造成了資料安全性(包含機密性)、資料可存取性、以及資料整合性的議題)的控制。在一間公司允許其最敏感的資料(包含營業秘密以及(以法律事務所來說)機密與特權資訊與題材)被以非本地的方式儲存之前,應該確認該些資料會否安全。那樣的疑問應該包括以下的確認:(1)其提供者與其伺服器的位置(也就是哪個轄區);(2)該提供者維持資料安全性、整合性、以及可存取性(這會包括備份與連接餘裕)的合約義務;(3)在該轄區的法律與司法制度以確保該提供者之義務的可強制性;以及(4)在該轄區中尋求救濟的實務的可行性。如果該提供者與伺服器位於美國,則大部分的障礙已經被清除。然而,如果這些伺服器為於美國境外,則為了敏感資料、或是必須總是能夠存取的資料而使用雲端,必須謹慎地審查。此外,除非一間公司具有實質協調能力(也就是一位有潛力的大型雲端消費者),對一位雲端使用者來說,即使要知道其資料未來所在的伺服器的所在之處也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