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DEEP & FAR

 

 

混淆誤認因素分析:認知更新 (9)  

Jerre B. Swann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因素之認知順序

 

D. 產品相類似

 

刺激越活化綱要記憶痕跡,越可能地發生圖形比對。近似品牌越相似,越可能地引起相關性推論。產品類似明顯地衝擊消費者對於品牌關聯性評估。

的確,產品類似得挫敗可訴之混淆誤認評估。作者見證了調查,例如,所產生干擾有超過40%可歸因於市場佔有效果及經歷了倂肩結果,其明顯地源於被測試品牌產品組件之識別。再次說明,一控制通常之目的係告知調查專家產品類似性是否合法促成消費者因商標相似觸發混淆誤認(及准予禁止令),或其由於如對於類別群組或類別品牌優勢,先入為主地,在正當競爭脈絡背景下,原則上造成混淆誤認反應。

 

IV.     結論

 

二近似商標在認知工作空間,於比較目的下,混淆誤認係可能。關於第一印象商標,比較發生在心中,而除近似性外,市場強度係不可獲缺/關鍵性的-較早商標必須存在足以親近記憶表面,以便為相近似新近商標之提示。至於非第一印象商標,比較發生在市場上,及品牌(或其如廣告等代理)實質上或時間上係足夠近似/鄰近,乃不可獲缺/關鍵性的,以便於促進其同時存在駐足於意識中。

Silva案所示,同等權重「數字」之機械式分析及於商標爭奪戰中增加決定贏者之使用係逆轉之要素。粗略總結:(1) 商標近似性總被要求; (2) 商業強度常充分 (特別地關於相類似商品) 及駕馭調查專家是否使用獨立 (Eveready「永備」) 格式測試 (內在「internally) 消費者記憶或使用輔助 (Squirt案變體) 格式複製 (外在「externally) 市場情狀;(3) 至於非第一印象商標鄰近係必要的,及鄰近因而常僅對類此或密切相關商品係可證明的;(4) 產品類似性幾乎總提高混淆誤認可能性,儘管如此有時並不適當。

該等主要混淆誤認因素得個別地或一起或於各種組合狀況下認定。鮮少係其均存在或相關。其重要性隨系爭商標類型及混淆誤認變動。根本上,因素須於特定案件中,就混淆誤認係可能如何發生 (或不會發生) 之認知及市場背景脈絡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