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DEEP & FAR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法院解讀被保險人的“客觀合理預期”:

在我們看來,像個門外漢般地閱讀保險單,則“廣告創意”或“經營模式” 的“盜用”一詞之客觀合理目的,乃試圖限制或更狹隘地聚焦被一般用語─即用於早期的保險單語言之“不公平競爭” ─所包含之較廣的保險範圍。當商標侵權可以合理地被認為是盜用的例子此事實來解讀,且考慮到商標可以合理地被認為是廣告創意或經營模式之一部分,則看來“廣告傷害”保險範圍現在延伸至商標侵權也是客觀合理的。

Lebas案法院提到第六巡迴法院在Advance Watch案的決定,但拒絕遵循該法院“對保險單解釋之狹隘且嚴格的技術方式”,因為加州法律要求“有爭議的保險單語言,必須藉由外行人,而非律師或保險專家的觀點來檢視。”第九巡迴法院在一未公開的決定中,依循Lebas案的決定,並認為“商標侵權主張皆可能被CGL保險單條款中的“廣告傷害”所涵蓋。”

隨後的判決也同樣地拒絕遵循Advance Watch案所採之“盜用”狹隘解釋。例如,在Federal Insurance Co. v. Southwestern Wire Cloth案,法院認為商標侵權主張有被“廣告傷害”所涵蓋:

本法院認為,第六巡迴法院所採用的分析,即限定“盜用”一詞為普通法上相同名稱的侵權行為,而非更常見和普通的“不正當取用”意思,而這與上述的俄克拉荷馬州法解釋原則不符。由於模稜兩可的話語存在,被保險人方會對涵蓋商標侵權的保險範圍存在持有合理的期待。